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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钟根生与浙江远大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根生,浙江远大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钟根生。委托代理人:钟雁。被告:浙江远大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得好。委托代理人:顾容海、董永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根生诉被告浙江远大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钟根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根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根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按规定免交。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