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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收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收第01722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袁某某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