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1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祝亚芳与李艳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亚芳,李彦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1960号原告祝亚芳,住隆化县。被告李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