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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蒋叶军与郑平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叶军,郑平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蒋叶军,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告郑平爽,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原告蒋叶军与被告郑平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蒋叶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叶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叶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蒋叶军负担。审 判 员  伍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将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