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蒋叶军与郑平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叶军,郑平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979号原告蒋叶军,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被告郑平爽,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原告蒋叶军与被告郑平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蒋叶军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叶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叶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蒋叶军负担。审 判 员 伍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将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