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乡观森与周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乡观森,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112。被告周小婷,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身份证号码:×××0025。委托代理人张逸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乡观林诉被告周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乡观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婷委托代理人张逸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乡观森诉称:2011年10月15日,2012年6月7日,2012年6月15日,2012年8月7日,2012年8月18日,被告周小婷向我借款壹拾伍万伍千元整用于生意周转��约定该借款于2012年9月18日归还,还款日期到后,经本人多次向上述被告催还借款,被告至今仍不归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起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小婷清还借款壹拾伍万伍千元整;2、以155000为本金,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2013年8月15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借款之日至(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变更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原告乡观森为证明其所主张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二份、借据三份,收据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5000元的事实。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周小婷辩称:发生的前三笔借款,原告并没有给足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数额,而是先扣除了利息后将剩下的数额交给被告的。被告周小婷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被告周小婷对原告乡观森提交的2011年10月15日、2012年6月7日、2012年6月15日的借据证据是原告先扣除了利息后将剩下的数额交给被告,不是借据上约定的数目。对其它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乡观森与被告周小婷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2012年6月7日分别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000元,双方借款当天签定《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的期限为30天,利息为同期银行利息4倍。后原告将35000元、2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被告又于2012年6月15日、2012年8月7日、2012年8月18日三次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000元、30000元,原告均于借款当天向被告出具《借据》,均约定借款的期限为一个月,三次借款均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后原告将50000元、20000元、30000元现��交付给被告。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至今仍欠原告155000元借款。为此原告向我院起诉,起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周小婷欠原告乡观森15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立下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借据》及庭审笔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155000元借款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在2013年8月15日将其诉讼请求2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55000为本金,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2013年8月15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借款之日至,是原告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认可。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乡观森清偿借款155000元及利息(以155000为本金,从2013年8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上述借款之日至,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周小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