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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刑初字第2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强,男,1991年6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中专文化,居民,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在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始,被告人秦强从邱某(在逃)处购买毒品K粉贩卖给其他人吸食。2013年春节期间,在桂阳县电影院附近,被告人秦强三次将毒品K粉贩卖给罗某某,每次均贩卖了50元毒品K粉。2013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秦强在桂阳县“威威网吧”将一包毒品K粉以50元价格贩卖给罗某某的同学杨某某之后被抓获。侦察机关当场从被告人秦强的身上缴获了K粉白色粉末一包,塑料袋8个,微型电子称一台。经鉴定,该白色粉末净重0.287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秦强贩卖毒品三次;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秦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秦强对指控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始,被告人秦强从邱某(在逃)处购买毒品K粉贩卖给其他人吸食。2013年春节期间,在桂阳县电影院附近,被告人秦强三次将毒品K粉贩卖给罗某某,每次均贩卖了50元毒品K粉。2013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秦强在桂阳县“威威网吧”将一包毒品K粉以50元价格贩卖给罗某某的同学杨某某之后被抓获。侦察机关当场从被告人秦强的身上缴获了K粉白色粉末一包,塑料袋8个,微型电子称一台。经鉴定,该白色粉末净重0.287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秦强从贩卖毒品开始到归案,获利500余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接到匿名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秦强于2013年4月25日17时许,在“威威网吧”吸食K粉时被抓获归案。3、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秦强进看守所羁押时的身体状况以及适合收押的情况。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概貌。5、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4月25日,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秦强处扣押了毒品K粉等物。6、证人罗某某又名罗点的证言证实,他从秦强处购买过四次毒品K粉。其中春节期间(2013年2月份)在桂阳县电影院附近向秦强购买过三次毒品K粉,每次都购买50元。秦强还说,有人要毒品,要他介绍到秦强那里去买。2013年4月24日晚上,他放学返回桂阳县城,通过联系秦强到桂阳县电影院附近,购买了50元K粉,在“威威网吧”吸食了。次日他的同学杨某某在“威威网吧”问秦强在哪里,并要他带他去找秦强。在包厢找到秦强后,杨某某向秦强购买了50元K粉。在他与秦强及女孩尹某在吸食毒品时,公安人员把秦强和他们一起抓获。7、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她在KTV唱歌时开始吸食毒品。2013年4月25日下午5时许,她与秦强、罗点在“威威网吧”包厢吸食毒品时被警察抓获。8、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毒品鉴定书郴公物鉴(理化)字(2013)295号证实,从被告人秦强身上搜获可疑白色粉末1包,净重0.2871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9、尿液提取笔录及尿液毒品成分检测报告证实,2013年4月25日对被告人秦强和罗某某、尹某进行尿液检查,结果均为阳性,证实他们刚刚吸毒。10、被告人秦强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开始,他每次均是购买以25元/克的价格从邱某处购买2克K粉,有一部分自己吸食,再将少部分毒品K粉贩卖给他人吸食,邱某每一次都会送他0.5克毒品,价值约25元(作为他贩卖毒品的利润),他大概获利500余元。从今年2月份到昨天,他向罗点、“妞王”、刘某、“非非”等人贩卖过毒品。2013年4月25日14时许,邱某在“威威网吧”楼梯口赊账了2克K粉给他,他还欠邱某700元购买毒品的钱。他身上的八个袋子、电子称是用来分装K粉的。2013年4月23日下午14时许,罗点在“威威网吧”向他购买了K粉。后来,他和尹某、罗点在网吧的包厢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罗点曾带二三个人向他购买过毒品,然后大家一起吸食毒品。11、被告人秦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强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强具有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情节、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秦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秦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秦强积极缴纳了罚金,并退出了全部获得的赃款,可酌情对被告人秦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已经缴纳)。二、对被告人秦强的犯罪所得5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经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玉    清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人民陪审员肖红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艳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