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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法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毕珊珊申请执行徐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珊珊,徐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虎法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毕珊珊,女。被执行人,徐永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珊珊与被执行人徐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徐永霞所有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毕珊珊名下,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鸡民终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启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