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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程稳平与黄昌庆、邓海平、邓钢、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稳平,黄昌庆,邓海平,邓钢,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程稳平,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黄昌庆,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邓海平,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邓钢,另名邓宇光,男,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明。委托代理人黄海涛,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稳平诉被告黄昌庆、邓海平、邓钢、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18元,由原告程稳平负担。审 判 长  周文军代理审判员  程 怡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