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程稳平与黄昌庆、邓海平、邓钢、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稳平,黄昌庆,邓海平,邓钢,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程稳平,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黄昌庆,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邓海平,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邓钢,另名邓宇光,男,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明。委托代理人黄海涛,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稳平诉被告黄昌庆、邓海平、邓钢、珠海市成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18元,由原告程稳平负担。审 判 长 周文军代理审判员 程 怡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