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董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2)邱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