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复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冯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董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某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2)邱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