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梁法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曾大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大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梁法刑初字第00343号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大兵,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大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大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2日10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与谷某(另案处理)一同到曾大兵家向被告人曾大兵购买了两个毒品包子(共计0.14克),二人购买后返回到屏锦镇第二人民医院时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3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曾大兵在自己房屋后面的竹林内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兰某。交易完成后,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曾大兵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包子24个(共净重6.5克)和毒资300元人民币,从兰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包子1个(净重0.5克)。经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谷某、李某、兰某、余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曾大兵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大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曾大兵对起诉书指控其向兰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无异议,认罪。辩称其未向谷某、李某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曾大兵在自己房屋后面的竹林内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兰某。交易完成后,当二人因毒品重量发生争执时,被梁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曾大兵身上查获两个药瓶,大瓶内装有疑似毒品海洛因包子13个(共净重6.0克),小瓶内装有疑似毒品海洛因包子11个(共净重0.5克)和毒资300元人民币;从兰某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包子1个(净重0.5克)。经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大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口证明、供述及辩解,证人兰某、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及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称理毒品照片、抓获经过,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大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印证指控事实,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曾大兵提出2013年6月22日10时许,未向李某、谷某贩卖毒品包子两个(共计0.14克)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证人李某、谷某的证言,谷某、李某辨认出贩卖毒品者系曾大兵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谷某指认屏锦镇万年村5组曾大兵屋前系交易毒品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曾大兵向谷某、李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故被告人关于公诉机关此次贩卖毒品的指控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大兵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大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吕清秋人民陪审员  陈世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在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