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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王虹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及拆除房屋违法并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徐行初字第0007号原告王虹,女,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厚福军(系王虹之夫),男,1965年5月3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贾兴民,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杨大平,该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朱咏梅,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虹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及拆除房屋违法并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虹以其与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虹负担。审 判 长  任礼光代理审判员  于 博人民陪审员  唐 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行政裁定书(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