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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刑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莉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资刑执字第705号罪犯刘莉,女,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作出(1999)泸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以被告人刘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原告7398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2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刘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6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6年1月19日减刑1年;2008年6月4日减刑1年7个月;2010年5月28日减刑1年5个月;2012年4月5日减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至2016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记功、狱劳积、省劳积行政奖励或荣誉称号。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00.32分,建议对罪犯刘莉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莉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记功、狱劳积、省劳积行政奖励或荣誉称号。民事赔偿款已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社区评估意见、出监评估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二O一六年二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凯审判员 谢祥华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