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小乐与孙静民间 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乐,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61号原告:李小乐,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孙静,女,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乐诉被告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