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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施均江与何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均江,何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128号原告:施均江。被告:何宋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均江与被告何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均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均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章永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恩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