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龙古玥与江元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古玥,江元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81号原告:龙古玥,女,199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裕生,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元付,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李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长光,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古玥与被告江元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古玥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古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古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龙古玥负担。审 判 员 左世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