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倪国仁与被告成都德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仁,成都德姿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156号原告倪国仁。委托代理人钟莉,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德姿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纯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仁与被告成都德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国仁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闻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滕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