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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甲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20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甲。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甲、被告人胡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胡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利用其在慈溪市××办公室工作的便利,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复印他人的居民身份信息、填写单位证明、网上下载和伪造职务任命书等手段,冒用慈溪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胡某、解某、吴某、陈某乙、徐某、蔡某、潘某乙、胡湖、符某某、施某某、戚某某、许某某、周某某、郑甲共14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向温某某行宁波分行骗领金某某用卡14张。后被告人胡甲利用上述信用卡,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p0s机套现、柜面取现等方式,透支取现人民币43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胡甲已偿还全部欠款,上述金某某用卡已被发卡行收回并作销户处理。2013年6月6日,被告人胡甲向慈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投案自首,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解某、吴某、陈某乙、徐某、蔡某、潘某乙、胡湖、符某某、施某某、戚某某、许某某、周某某、郑甲的陈述、证人陆某、陈某甲、杨某、郑某、潘某甲的证言、信用卡照片、温某某行金某某用卡申请表、任免通知、单位证明、p0s机套现情况、交易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说明、立功材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甲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甲有自首情节,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杰  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