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林邦信、李天玉黄科、随州市达通物流有限公司、林宝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邦信,李天玉,黄科,随州市达通物流有限公司,林宝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家伟,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邦信,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玉,女,1957年6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科,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随州市达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北郊星光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谢浩。原审被告:林宝银,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林邦信、李天玉以及原审被告黄科、随州市达通物流有限公司、林宝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7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8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