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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多余与宫秀娥健康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多余,宫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03号申请人王��余,女。被执行人宫秀娥,女。申请人王多余与被执行人宫秀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宫秀娥支付申请人王多余案款1536.24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宫秀娥支付申请人王多余1536.24元案款及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人已将案款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