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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中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中信用社与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中信用社,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芜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峰,李敏,王纪明,冯义,山东博信实业有限公司,亓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中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中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负责人:王新辉,主任。被执行人: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冯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姚丽,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峰,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王纪明,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冯义,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山东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亓宝胜,总经理。被执行人:亓宝胜,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莱中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山东正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36辆奇瑞汽车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崔某以101.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所有的36辆奇瑞汽车(详见清单)归买受人崔某所有,该批车辆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崔某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攸军审 判 员  李 帅代理审判员  王京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