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34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孟令德、何振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孟令德,何振凤,定陶县鑫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410-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孟令德。被告何振凤。被告定陶县鑫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经济开发区药监局对面。法定代表人邹志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令德、何振凤、定陶县鑫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