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郑红与邓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邓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郑某甲,女,1981年出生。被告邓某甲,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邓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不能提供被告邓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邓某甲的送达地址,依法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起诉。(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兴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