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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雨雪 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雨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资刑执字第781号 罪犯王雨雪,女,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邛崃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青羊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雨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表扬行政奖励。综合考核累计得分83.74分,建议对罪犯王雨雪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雨雪自服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表扬行政奖励。罚金3000元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雨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雨雪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凯                                审判员 谢祥华                                审判员王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