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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俊生与薛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生,薛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高俊生,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嘉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贾清红,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朝文,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生诉被告薛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生以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高俊生承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