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恢执字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康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培华学校、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咸阳培华学校,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恢执字00044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培华学校。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培华学校、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案件标的230054元,已执行100000元,未执行130054元,利息7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拍卖本校土地,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咸阳培华学校(郑某某)位于咸阳市新兴南路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