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秦凯峰与陈利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凯峰,陈利芳,王连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园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秦凯峰。委托代理人汪慧丹,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芳。被告王连捷。原告秦凯峰诉被告陈利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宜独任审判,根据原告申请追加王连捷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凯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慧丹、被告陈利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连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凯峰诉称,2012年7月,原告与被告陈利芳通过网络认识后开始合伙做服装生意,双方约定,服装生意的成本费用以及利润所得双方各占一半。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因利润分成等问题产生分歧,于2013年6月底经协商合作终止,并于2013年8月15日就合作终止事宜达成付款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45万元以结清双方之间所有款项,该笔款项由被告自2013年8月15日起分6笔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诉讼来院,另主张被告王连捷与陈利芳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欠款45万元、赔偿自2013年8月1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利芳辩称,我与原告于2012年6月通过网络认识,当时我在网上开网店,店名“鑫富达贸易有限公司”,商量后决定两人一起做淘宝网店,名叫“成方圆贸易”,在淘宝网上卖袜子,进货由我负责,在网上销售。双方进货价款五五分摊,售出的货款五五分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之后原告一共给了我两三万元左右,卖出后的货款每个月都结帐的,具体已付原告多少记不清了。付款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合作应该双方出力,现主要是我在出力,并垫了很多费用,不同意按协议付款。我与王连捷于2008年结婚,现已分居,没有办离婚手续,上述做生意的情况他不清楚。被告王连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利芳自2012年6、7月间因合作经营网店发生往来,双方口头约定合作从事服装、袜子等贸易,进货价款及售出所得各半分摊。2013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甲方(陈利芳)需支付人民币45万元整给乙方(秦凯峰)结清所有款项,并终于(止)以后一切合作,付款方式:2013年8月15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2014年1月30日各支付15万元、5万元、5万元、7万元、7万元、6万元。因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王连捷与被告陈利芳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利芳经口头协商达成合作关系,约定共同经营服装、袜子等贸易,进货价款及销售所得各半分摊,该约定内容双方于庭审中不持异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合作期间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关系,确认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该约定内容明确、并无证据证实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等情形,亦属有效。被告陈利芳理应按约定金额向原告支付合伙结算的相应款项。双方约定45万元分六期支付,至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欠付前三期应付款合计25万元,可认定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可依法解除双方关于分期支付的约定,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全部应付款。故原告对被告陈利芳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有证据证明债务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故协议项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陈利芳、王连捷共同偿还。被告王连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利芳、王连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凯峰合伙结算款4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0元,由被告陈利芳、王连捷负担,此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戴 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精华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