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李太军与李勇、李艳娟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太军,李勇,李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李太军。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李艳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郴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勇、李艳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艳娟以其夫李陶红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法应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艳娟以其夫李陶红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14000元扣划至嘉禾县财政国库管理局在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尤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