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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巍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窦培信,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孙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窦培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魏某伙同谈某某、赵某某等(均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六人预谋抢劫。当日凌晨3时许,六人持刀具在本市未央区北辰大道处伺机抢劫。后在北辰大道御池足浴处见张某某骑电动车路过,上前持刀拦截并要求被害人停下,被害人见状遂加速离开。被告人魏某等人继续前行时,被被害人张某某和“东方红”治安办巡逻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目无国法,与他人结伙持刀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故对被告人魏某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