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锡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安,盖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400号申请执行人陈锡安。被执行人盖作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锡安与被执行人盖作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