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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杨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