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松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松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保字第397-1号申请���宋松利。被申请人。申请人宋松利与被申请人袁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升林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东路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全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