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崔涛与何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涛,何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崔涛,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毛希宝,乐亭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丽,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海波,北京市寅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建刚,北京市寅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自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森,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涛与被告何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涛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顺平审判员 刘 灼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