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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邝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14号原告:邝某。委托代理人:许健,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楚龙,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钟旭娜,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淑婷,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邝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健和毛楚龙、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旭娜和赖淑婷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认识,2009年开始谈恋爱,期间被告在照顾原告的起居饮食。××××年××月××日两人登记结婚。原告辞职后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双方就一些问题发生分歧。2011年6月,被告宫外孕。后被告有多次过激行为和自虐倾向,双方关系恶化。到2013年3月,被告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已经达到8065.72元。因被告的性格偏激固执,自残和过激行为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不同程度的压力与滋扰,故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请:1、请求判决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共欠债务20065.72元,由被告自行负责偿还。被告辩称:认为原告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尚好,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关于诉讼请求二,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邝某与被告吴某认识,2009年开始谈恋爱,××××年××月××日两人登记结婚。审理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二人认识十多年,互相有所了解,且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同时,本案未发生法定应判决离婚的情形,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不予准许。夫妻感情,需要夫妻同心协力去经营,夫妻之间应多沟通协调,多体谅支持,多互相分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邝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少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帼颖何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