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韩东与李峰、李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东,李峰,李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东,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侠,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韩东因与被上诉人李峰、李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99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韩东主张李海侠与李平系同一人,请求被告李峰、李海侠连带还款,而李峰、李海侠均未到庭抗辩,一审法院认定李平系案外人,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