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白民初字第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易笑与被告张国军、沈秀荣、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笑,张国军,沈秀荣,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771号原告易笑。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国军。被告沈秀荣,。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笑与被告张国军、沈秀荣、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笑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胤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