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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谭某伟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伟,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伟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代理检察员张龙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谭*伟饮酒后经过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溢达公司厨房路段人行道花圃旁,见有精神问题的被害人梁*妹坐在花圃边,遂心生淫念,不顾梁*妹的反抗,强行将梁*妹按倒在花圃内与其发生性关系,至被行人制止时止。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谭*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梁*妹的陈述,证人李*波、李*彬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门诊病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伟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伟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伟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伟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邹宁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柳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