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彭云林与被告陈逊、田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林,陈逊,田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彭云林,男。委托代理人李沁浓,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逊,男。被告田秋菊,女。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云林诉被告陈逊、田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云林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云林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云林负担。审 判 长 赵宁波代理审判员 刘 沛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