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运刚、邓敬铁与章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钢,邓敬铁,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刘运钢,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生。申请执行人:邓敬铁,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章勇,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刘运钢、邓敬铁与章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熊爱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熊爱云与被执行人章勇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之债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熊爱云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熊爱云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勇、熊爱云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12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谢雁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