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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兴财,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以其与被告考虑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退付原告张某某50元。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