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兴财,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以其与被告考虑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退付原告张某某50元。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