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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来国桥与毛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国桥,毛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800号原告来国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霄飞,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国桥诉被告毛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国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来国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来国桥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