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来国桥与毛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国桥,毛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800号原告来国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霄飞,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春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国桥诉被告毛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国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来国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来国桥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