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云奎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唐云奎,居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女。委托代理人李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云奎与被告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云奎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本院认为,原告唐云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出撤诉申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云奎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