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执字第6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勇与赵海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赵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608-6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赵海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二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10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海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海清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X号院X号楼X层X门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