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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光攀与张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攀,张建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王光攀。被告张建设,成年。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光攀诉被告张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光攀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建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攀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设的起诉,确属自愿,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攀撤回对被告张建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攀承担。审 判 长  王光利审 判 员  高素兰人民陪审员  郭武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