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祥林与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19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