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民申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夏会娟与容城县广播电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夏会娟,容城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申字第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夏会娟,女,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槐义生,男,夏会娟之夫。委托代理人:张贵侠,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容城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田通海,容城县广播电视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夏会娟因与被申请人容城县广播电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容城县人民法院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夏会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