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虞伟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虞伟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581号原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锦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沈健翔。被告虞伟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虞伟标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森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