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黄有钊、林美妍与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钊,林美妍,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黄有钊,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原告林美妍,女,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晓笛,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钊、林美妍诉被告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钊、林美妍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有钊、林美妍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钊、林美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有钊、林美妍负担。审 判 长 吴启洪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