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法执字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许双平、许芳云、许水秀、许水玉与许文刚、豆怀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双平,许芳云,许水秀,许水玉,许文刚,豆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兰法执字189号申请执行人许双平,男,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系被害人郭桂梅之子。申请执行人许芳云,女,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系被害人郭桂梅之女。申请执行人许水秀,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被害人郭桂梅之女。申请执行人许水玉,女,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系被害人郭桂梅之女被执行人许文刚,男,汉族,现在天水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豆怀香,女,汉族,甘肃省榆中县,农民。申请执行人许双平、许芳云、许水秀、许水玉申请执行许文刚、豆怀香刑事附带民事赔纠纷一案,(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文刚、豆怀香来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双平、许芳云、许水秀、许水玉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9983.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文刚现在天水监狱服刑,豆怀香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许文刚、豆怀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王要武执行员 赵文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