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杰与王月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杰,王月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董杰。委托代理人:陈文娟,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月翠。委托代理人:董英,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杰与被告王月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意见,案件款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杰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月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杰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杰负担。审 判 长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雯靓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