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卫瑞存与舒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瑞存,舒城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378号原告:卫瑞存,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云,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舒城县。法人代表:邹道富,院长。委托代理人:吴建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瑞存诉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卫瑞存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瑞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瑞存撤回对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卫瑞存承担。审判员 韦 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查雯雯 来自: